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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茶叶品牌 时间:2025-04-05 19:58:41
因为权威依赖的是身份,而非内容的道德正当性。
但是,这样在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之间便存在着一个断裂,那就是理论理性寻求的是必然性,而实践理性却以自由为归依。【注释】 [1][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版,第22页。
这个中介表象必须是纯粹的,但却一方面是智性的,另一方面是感性的。[6]同注[4]引书,第291页。[4][德]康德:《判断力批判》,邓晓芒译,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3页。[30]我们认为,后一种意义上的理解更为确切,因为,在我们看来,整个法哲学的建构乃是一种体系上的建构,因此,其批判哲学本身也必须从体系上来理解才能够真正做到建构的完整性和严密性。所以就其整个的法哲学体系来说,乃是遵循个人-公民-世界公民的逻辑理路的,而这一理路之所以能够形成,端在于永久和平理念的Regulativ(调节、统摄、范导)功能。
[38]通过康德将和平的理念与法律紧密地捆绑在一起我们可以看出,整个法哲学体系展开的基础或者说背景都是和平,并且通过这样一种展开来追求永久和平。更为重要的是,正如前文所指出的,永久和平只是作为人的权利、荣誉和尊严的语境和背景而被提及的,离开了这一背景,整个人的尊严的理念也无从实现。(二)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 对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挑战的另一个回应策略,是把实践权威等同于理论权威,试图从认识论的途径解决最低限度的自主与权威的悖论。
促进合作固然是一种共同善,但也会引起一个重要问题,即如何避免以共同利益之名不适当地牺牲个人利益。由此得出实践原则P2:如果推翻平衡的理由是它被一个不可推翻的排他性理由所排除,个人不得基于理由平衡行动。也就是说,在不存在以制裁相威胁和实施制裁的可能时,法律对我就不拥有权威。并不是每一个社会都把道德自主当作值得追求的善来看待的。
(一)拉德森的权威理论 在一篇为霍布斯的法律概念辩护的文章中,[19]拉德森对哲学无政府主义者的挑战,做出了一种相当别致的回应。一种是作为人类的普遍能力的实践理性,即个人运用自己的理性选择、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的能力。
而个人也可在这一框架内选择目标,形成计划,做出承诺,一般性地确定自己的身份等,可以促进人们成为自我指引的有尊严和负责任的人。道德义务只能通过逐案检查法律要求是否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的方式实现。[35] 根据这一原理,一个共同体的权威只能由那些能够有效解决共同体的合作问题的人或团体来行使。关键在于是否有足够的理由支持人们根据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理由而行动。
[58]2,一般正当化命题(the normal justification thesis),确认某人具有超越他人的权威的一般方式是:如果受指令者把权威指令视为具有权威性的约束力而接受下来,并且试图去遵从它的指令,较之直接服从适用于他的理由,受指令者能够更好地遵守那些适用于他的理由(而非被宣称的权威性指令本身)。服从权威的义务只要求人们把权威命令看作是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行为理由接受下来。在解决善的冲突时,实践权威同样无法依赖其专业上的优势。把权威指令当作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理由,只是排除了个人对命令其执行之事直接进行理由平衡的可能性。
但也有英译者将其译为支配或统治(domination)。之所以出现上述奇怪的悖论,是因为沃尔夫的自主概念,包含了两种不同意义的自主。
即使权威在解决合作问题时必须选择某些方案,牺牲其他方案,但法律的体系性的公平和友谊这两种善,依然能够产生服从法律的道德义务。[7] 沃尔夫基于韦伯的论述进一步阐述了权威与服从的概念。
第二,合法权威是一个规范性概念,它关注的不是事实权威是否存在,而是权威的道德合法性问题。根据理由类型而不是理由内容的平衡而行动,在他看来是与理性自主的道德要求是相互冲突的。第二,政府权威必须拥有统治的权利。老板拥有发出许可的权利,我因为老板的授权,拥有了读这封信的权利,或者说,我拥有行动的权威。由于实际上有效的法律都主张权威,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们相信法律的权威,这三个权威命题可以说明当法律主张权威或人们把法律当作权威,在规范层面上究竟意味着什么。菲尼斯对权威作为共同善的论证,主要是基于以下理论预设,即人类社会的繁荣需要达到某一程度的合作。
比如自我防卫就是这样一种权利。首先,它是去做∮的一阶理由。
但是只要行为人决定根据专家建议而行动,他就是把专家建议当作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行为理由。在第三和第四部分,我分别介绍和说明了菲尼斯和拉兹从实践理性的角度论述合法权威的理论。
如果对法律和法律权威的性质的一般性说明,必须建立在特定社会对法律和法律权威的自我理解之上,拉兹所主张的说明性法理学就必须为自己的合法性进行辩护。[17]对权威悖论的消极回应,承认上述推论的逻辑有效性。
这时权威与专业知识的优势无关,而是与其解决社会合作的能力有关。但基于公平的论证是难以成立的。二、回应权威悖论的消极策略:没有服从义务的权威 如果接受沃尔夫的前提,即权威要求将其指令当作独立于内容的、排他性的理由,而道德自主原则上要求人们把所有的行为理由当作内容依赖的、慎思的理由,两者之间就必然存在冲突。[82] 【注释】 [1]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法理学研究所,副教授。
在这个意义上看,权威是一种改变行为理由的能力。比如,沃尔夫所推崇的道德自主,只有在一个珍视自主价值的文化中才有可能。
(二)工具理性与权威 上述分析,很容易得出一种结论,即权威对于社会繁荣具有工具性的价值。同样,如果有充分的道德理由要求人们把权威指令当作独立于内容的、断然性的理由,服从权威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
由于一致同意的合作缺乏可行性,合作的难题因此就转变为在一个缺乏共识的社会中如何进行合作的问题。⑶ 特别法(尤其是法律指令)应受到公开、稳定、明确和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导。
然而有限承认必然主张某些法律可能是无效的,而且在确认法律的效力之前,不存在服从法律的义务。第五种情形与囚徒困境有关。它和朋友的建议甚至天上的云朵没有什么区别。其他的原则、品德和社会组织都被看作是实现这一目的的工具,其价值在于它们能否实现某一目的,本身没有内在的价值。
如果权威的指令是不理性的,或不道德的,权威就没有正当理由要求人们服从。法治之所以具有指导人的行为的能力,是因为法治包含以下原则:⑴ 所有的法律都是可预期的、公开且确定的。
要求人们基于他认为不正确或道德上不正当的理由而行动,是沃尔夫主张实践权威与道德自主存在冲突的主要理由。这种持续的批判性的反思对法律的权威主张构成内在的约束,反过来又可以促进和提升法律拥有权威的能力。
这是服从权威的根本原因。实践理性要求人们基于理由而行动,行为理由的性质又决定了实践推理的不同原则因此,行为理由的类型及其影响实践推理的方式在拉兹的实践哲学中占据了核心地位。